|
公共场合是否应该出一些条例来降低噪音污染?似乎是有的,我爸爸是做环境保护的,他有次和我一起坐飞机出去,然后候机室某处特别吵,他突然就和我提到,说中国其实是有法律对噪音有要求的,理论上他也可以去找相关负责人起码是大堂经理这样,要求他们去找对方遏制一下音量,但最后他还是没做什么。 第三十条 还有后面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提到的: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提到的: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噪音防治法”全文中提到的“夜间”仅此四处。换而言之,只有“建筑施工噪声”有夜间白天的区分,而其他规定中提及的对噪音有限制性的要求,也就不分白天夜晚的不同要求,而是只要有要求就是指的任何时段(除非另外有细节规定的)。 而且有些规定是对“居住区”(居民住宅)有要求的,比如我下面即将讲到的第六章中的 第四十二条但首先这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中“居民住宅为主”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如果是前面提到的诸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也同样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其次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也仅此两处是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范围要求,而且我之这里提及的四十五条只是前半段,而其他的规定还有: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而第六章的第一项就规定了: 第四十一条我认为你说的这种情况还是符合“社会生活噪声”的情况,适用于我前面给出的法规的。 不管你说的“唱歌求捐献的残疾人”这种情况是属于“文化娱乐活动”还是“商业经营活动”,他都是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使用高音喇叭的(虽然你没提及,但出于一个大家都懂的生活常识,他肯定用了高音喇叭对吧)。 只是呢,出于一个大家都懂得理由,中国一直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终究只是一种:有法可依,有法选择性的依,执法可严可不严,违法爱究就究不爱就不究的情况,但法律的的确确存在着,如果对方犯了法,警察没有去究,是不对的。但你现在说他去究了,你反而说他“乱执法”,这个是更不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