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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我问过同样的问题,还问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具体时间规定,只有声标准,为何在实际执法中确有晚上10点的说法?

都没有得到答案。

我还在公安分局和几个警察争论过这个问题,就是你说的四十四条第一款,高音喇叭具体指什么?警察甚至说出:你要给出商家的那台音响就是高音喇叭的证据来。我说高音喇叭是泛指电子扬声器,细究起来算是扬声器中的高音发声单元。可说了也没用,估计就是在法庭上也扯不出个屁来。

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看起来好像挺完善的,噪音防治也都面面俱到,可其实真正运用起来,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就如你说的,缺少更细致的司法解释和执法细则。

噪音问题,太微小了,引不起重视,都不当回事,多数噪音投诉是不会立案的,不会依法来处理,这是政府行政执法的现状,理解了正确的法律解释也是改变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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