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变化浅谈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但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比如噪声超标处罚额度低,执法缺乏强制手段等,亟需修改完善。 1、增加了强制手段草案中现噪声法仅对噪音违法行为仅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导致很多时候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你处罚你的,我自岿然不动。有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手段后可以逼迫违法主体必须整改完之后再营业。 2、罚款额度大大增加草案中现行的噪声法未明确罚款额度,部分地方如广东噪声法规定罚款额度最高1000元,对于违法主体难于造成实质约束,草案变成了2万~20万,还规定可以对情节严重的报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部分社会噪声主管部门进行了优化草案施工噪音的主管部门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这是与之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24日) 推进综合执法的精神呼应 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还有很多细节也有变动,比如广场舞、住宅内设备如水泵噪音管理等都有了细化,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