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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 截至9月18,《噪声法》向群众纳谏,该提些什么呢?《噪声法》时隔25年迎来了大修现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时间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机会难得,请大家积极参与!发布自己的意见请点击以下链接: 原文链接提建议注意:要站在执法者的角度提出合理、有可执行性的意见,不要长篇大论的描述自己的情绪和遭遇,简明扼要的让别人看懂,肯定有用!(最好先在手机里打好草稿再提交) 以上是提出该意见的某些要求 但这意见到底该怎么提 提哪些呢? 让我们来做一个系统的思考 因为噪音类型太多 我就大家最关心的邻里噪音来进行说明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见意见(一)第七章,增加一条:在休息时间,任何单位、个人在噪音敏感的建筑物中,应主动降低正常生活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噪音。这里的正常生活行为包括大声说话、重脚步走路、剁菜、跑跳、跳绳等一系列居家生活行为。如有特殊情况,当提前告知邻居并获得谅解;如是6岁以下儿童,请家长务必做好家居内部的隔音措施,若放任孩子长时间在家里奔跑大闹、让玩具砸地板,导致邻居的投诉,也将直接受到处罚。 提出该意见的原因:在本草案的第七章,目前针对较多的属于娱乐、高音喇叭、建声、装修、机械设备等一系列噪音明显、取证容易的噪音源,这些噪音源的处理对象也主要针对于商业运营者、建身运动参与者组织者、设备运营者,他们都属于统一单位,能够被追责的群体性对象,比较好处理。 但在噪音矛盾中,问题出现最多且最难处理的是邻里噪音。邻里噪音的定义:因邻里生活习惯、方式的不同,在居家生活中产生的声音对邻居形成的干扰。 而第七章里就邻里噪音给出的解决方法是:依靠居委会、物业、群众自治。这无疑是又将矛盾像踢皮球一般踢给了另一个单位。《噪声法》作为最权威、最有说服力的法律,条款应当是详细的、直白的,让群众有法可信、有法可依,如果把责任又下降给群众自治,那如何去相信这个自治的手段和力度呢?治标不治本。 不妨直白一点,细化禁止产生伦理噪音的行为,可参考德国与新加坡在这方面的举措: 这样,就能行成威慑力,会让某些不自觉的个人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和孩子,而不是靠物业、警察去猜该如何取证、该不该处罚? 意见(二)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应细化、直白的指出开发商要公布在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采取或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比如楼板、墙壁厚度可能会产生的噪声影响,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要明确是否是强制性的。 提出该意见的原因:这条意见是针对于在售的住房,主要作用对象是未来的住房人,解决的是未来邻里噪音。但要考虑到的是,开发商为了房子的销售率真的会全部告知吗?你让卖东西的人告诉你他产品的缺点,这势必会有漏洞。还有,为什么不直接从验房的时候就验好呢?为什么要允许有隔音影响的房子进行销售呢?这条草案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默认了房屋隔音不合格是可以销售的。 为了消除老百姓的猜忌,还不如直白一点,在这项草案里直接提出,开发商要公布住房噪音影响的要求,而不是让开发商自己去说。这是个很细节的内容,可以采取下载文档的形式放在草案的下方。 例如: 1、本楼盘的楼板厚度是8cm,如果不做地板隔音减振措施,极易导致楼上的走路、小孩跑动、拖动桌椅等噪音影响楼下休息。 2、本楼盘距离高架最近只有xx米,如果不做好窗户处的隔音措施,极有可能会被24小时的车噪声影响。 3、本楼盘的分户墙厚度是xxcm,如果不做好墙壁的隔音,极易导致邻居家的电视机、说话声、剁菜声等成为噪音。 4、本楼盘的下水管道会产生的噪音可能是60分贝,如果是噪音敏感或者早睡的人,这个噪音极有可能影响你,可采取隔音毡对管道进行包裹。 …… 草案里出具一份开发商必须要公布的数据,让他们按照这个要求去拟写销售合同,就不会让部分不良开发商钻空子。 意见(三) 第七章增加一条:已售还未装修的住宅,在装修作业中,针对撞击声噪音不合格的地板务必采取地板隔音减振措施,小区物业应配合监督装修过程,开发商应配合采取辅助措施。在建住宅要严格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标准才能被交付。 提出该意见的原因:这条建议是对第六十二条的补充。邻里噪音中楼上噪音是最让人苦恼的,但难解决的原因却在于物业、警察无法判断究竟谁对谁错,楼下觉得楼上在家走路、挪动桌椅都是错,小孩白天在家跑动难以管教也同样成为问题,这一切的根源都来源于楼板太薄,导致正常生活行为产生的声音都成为困扰。而且这种噪音极易引起邻里矛盾,楼下日益变成噪音敏感者,楼上不做为自觉无错,直到楼下被逼到极点,做出了冲动行为。在房屋隔音上,其实只要楼上在地板装修是采取主动隔音减振措施,就能大程度减少这种撞击声噪音。比楼下装天花隔音吊顶成本小、效果强、方便、还不减少层高。 所以只有强制性让现在这些还没入住的住户主动做地板隔音,是解决邻里噪音最好最快的方法。初期,如无法强制,可以对主动做隔音的家庭采取补助形式,因为地板撞击声隔音不达标就承认了房子验收不合格,政府与开发商理应对这方面提供一定补贴。 而还在建的住宅,做好对隔音标准的验收,也是一种从根本上解决邻里噪音的方法。 关于“法律责任”的意见其实草案里关于噪音的细则再多,都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有用。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以及取证手段,会让受扰方在心理上得到安慰。(避免受害方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案例: 1、住宅区的文化娱乐场所噪音。住宅楼的一楼被改造成ktv,低频噪音对二楼的住户产生影响,住户报过警、打过12345、12369,均不作为,且还受到投诉方的威胁。 2、上海居民使用5年震楼器报复邻居,不堪其扰的邻里报过警、告过法院,基本都对其束手无策。警察与法院的说法是取证难度大,噪音检测难。 意见(一) 第八章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增加一个点:可以在处罚中,再增设一条,多次被举报、情节严重的,影响个人征信。(以后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影响孩子教育、养老等等。) 提出该意见的原因:为什么社会生活噪音屡见不鲜,商场高音喇叭、广场舞、装修……一是群众本身缺少此类维权意识,二是对公权不抱有信任感,他们怕举报后反而会遭来报复打击,而侵害者仅是损失了200-500元。增加处罚力度,在警察第一次警告的时候就告知噪音制造者他可能会受到的最严重处罚,那法律就会行成威慑力。200-500内的最高处罚并没有太大威慑力。 考虑到警务人员对邻里噪音的取证难度高,可以有以下建议: 意见(二) 第八章增加一条: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高对隔音、噪音知识的学习,以及如何检测噪音,给他们配备相关的噪音检测工具。 提出该意见的原因:针对高音喇叭、乐器等明显具有高频噪音的案例,警察能第一时间确认过错方,但对于撞击声等邻里低频噪音,存在着是否噪音超标、噪音源难寻、却十分恼人的问题。 想要解决该问题,只有警务人员提高对噪音、隔音方面的知识,在配备的专业的噪音检测仪后,他们能根据标准执法有理有据,让人信服,而不是用自己缺乏相关知识与工具的借口来糊弄差事。 相关链接: 警察为什么总处理不好“噪音扰民”? 以上就是小编的一些拙见 如果你也认可 可自行进行摘抄 在上文“原文链接”的中提出 又或者你们还有更好的意见和看法 欢迎入群讨论 文章来自公众号“净声科技” |